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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辆已报废,却执意把车卖掉......出了事故,一起担责吧!

  发布时间:2020-11-19 09:31:37


啥?

驾驶报废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卖车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没错!

看完牡丹江中院

审理的这个案子

大家就明白了

  

20201月,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轿车,将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撞倒。熊某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5分钟后,熊某又返回事故现场将被害人赵某送至医院救治,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熊某的车辆是从哪里来的呢?

原来,夏某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以2000元价格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卖给了熊某,熊某就是驾驶了这辆车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明知所售车辆不能进行年检,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却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张某明知所购车辆为报废车辆,却与熊某签订买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夏某、张某、熊某共同承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阳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某、夏某、张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54766.84元。

被告人熊某提出上诉,牡丹江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如今私家车已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

汽车的安全性能不仅关系到车内乘客的安危

更关系到交通秩序的安全稳定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每名驾驶员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拒绝驾驶报废车辆

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

责任编辑:张超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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