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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经营的小店里“请客”,结果把自己“请”进了监狱......

  发布时间:2021-01-07 09:40:45


20209月份,被告人侯某在宝泉岭自己经营的小店容留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容留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侯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法官提醒

吸食毒品不仅会导致身体和精神出现不可逆转的损伤,长期吸毒更会造成经济极端困难,甚至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这一切的开端,可能仅仅只需一口。毒品千万不可尝试!尤其是青少年,更要提高警惕,克服好奇、刺激、逆反、轻信等心理,避免被骗吸毒。除了自己不能吸毒,也不能主动召集、容留别人在自己的住所吸毒。有人来吸毒,要大胆制止!

责任编辑:张超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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