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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房子是“凶宅”吗?

  发布时间:2021-01-19 08:24:52


前段时间的热播大剧《安家》中,房似锦作为空降新店长,独自承租了一套无人问津的凶宅,震住了店里员工!同一套凶宅,先后被其出卖给一位打算在凶宅里住七七四十九天、用凶宅之凶化解煞气的老板,以及一位无所畏惧的法医。

一般而言,人们对非正常死亡的恐惧是很难克服的,一旦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屋曾经发生过不吉利的事情,恐怕只有少数人可以泰然处之。对于买受人来说,退房似乎是理所应当,但法律上,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来看一则案例。

 

实践案例

2014年2月,季某与周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季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周某,合同约定了房价、放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当日,周某支付季某定金3万元,并按约支付了前两期购房款共计40万元。直至第三期购房款支付期限届满,周某迟迟未付款。期间,季某依约交付房屋,周某接收房屋后对其进行了装修。季某也以短信和电话方式向周某催要后续购房款,但周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后季某起诉至法院。

周某辩称,季某儿子死于系争房屋内,系民俗意义上的凶宅,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瑕疵,故拒付房款。答辩期间,周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已付房款并要求季某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费。

审理中,法院查明,季某儿子体质较弱,生前确实居住过系争房屋,但早在生病之前就已搬到他处居住,且户籍亦未落在系争房屋中。后季某儿子患病于2013年8月18日死亡,死亡地点上海某医院。

法院认为

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会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房屋自身的价值因此而贬损。本案中,季某之子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周某也未能证明季某之子病死于系争房屋内,相反,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季某之子病死于医院,户籍地亦非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季某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本案《房地产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并无违反诚实信用、社会公德之情形,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权利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周某支付剩余房款87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房屋交易市场出现较多因“凶宅”买卖引发的纠纷,究竟哪类房屋属于“凶宅”,出卖人应负何种信息披露义务,买受人有哪些救济方式呢?

“凶宅”的认定标准

“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无法在实体法律规范上对其进行准确定义,也没有硬性的认定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中,“凶宅”主要指发生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或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给在其中居住的人带来不适感和恐惧感,并给房屋带来价值贬损。

出卖人的披露义务

虽然“凶宅”不存在物理上的质量瑕疵,但房屋内确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可能影响交易的“凶宅”情况,或在买受人询问该房屋是否存在“凶宅”情况时,出卖人也应如实答复,上述即出卖人的披露义务。若出卖人故意隐瞒,导致买受人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凶宅”而退房,用法律语言阐述就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即在撤销理由成立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房屋买卖纠纷中,若买受人买到“凶宅”,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出卖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张超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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