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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擅自卖房所得归谁?

  发布时间:2021-02-01 09:45:39


老宋名下已有多套房子,2017年时又看中了浙江嘉兴一套房,便跟老朋友大春协商,把房子写在大春名下。老宋与大春签订了一份代持房屋协议书,约定老宋为一套合同价款为70万元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大春仅受老宋的委托代为持有该房产。协议签订后,老宋前后4次向大春汇款共计67.5万元,让大春出面去购买房屋。三年后,大春就以120万元的价格与别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屋及车库登记在了他人名下,而买房人对大春为房产代持人的事情完全不知情。老宋多次联系大春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可大春总是支支吾吾不给答复,后来彻底失去了联系。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春在代持期间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取得售房款,已违反了双方的代持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老宋主张大春向其返还案涉的全部房款12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老宋主张大春按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24万元,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秀洲法院依法判决大春给付老宋款项120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

法官提醒,代持借名买房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及法律风险,购房者务必要审慎评估相关风险后再做决定。

责任编辑:张超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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