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私了协议还能主张工伤赔偿吗?法院:协议效力认定需区分情况 作者:泉州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04 10:03:04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的伤情已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而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黄先生支付工伤赔偿费用。黄先生在作出《承诺》时,尚未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公司仅支付医疗费,黄先生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黄先生作出的《承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黄先生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方式行使了对《承诺》的撤销权,其主张权利的期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以《承诺》为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标准,泉山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八千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万七千余元。因黄先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驳回了其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后,又要求工伤赔偿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这需要区分情况。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则可以主张相应权利。另一方面,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同时,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构成伤残等级的,视伤残程度等具体情形可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责任编辑:张超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