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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猝死路边家长索赔72万

  发布时间:2021-04-08 08:30:44


小杨是某学院的学生,2016年入学,201891日,广州市某客运公司(甲方,实习单位)、小杨(乙方,学生)与学院(丙方,学校)签订《学院学生实习协议》,学院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

2018125日下午4时,小杨倒在同和路边,后经120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其死亡原因系猝死。

小杨父母诉至法院主张侵权之诉,认为学院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详尽考察,存在严重失职失责,应对小杨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请求赔偿72万余元;请求保险公司在校园责任险3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小杨的猝死令人惋惜,但鉴于在本案中学院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有证据证实小杨死亡后果与学院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小杨父母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小杨死亡的原因、地点及事件的性质,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小杨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故小杨的父母主张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亦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杨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杨父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超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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