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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屡次家暴逼迫女儿学习,父亲居无定所,法院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1-04-25 09:22:49


感情破裂离异,女儿佳佳随母亲李平一起生活。盼女成凤心切,李平狠抓孩子的学习,但却狠过了头,屡次对孩子家暴,在法院对她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李平依旧不收手,先后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420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佳佳的外婆刘桂英为孩子的监护人。

 

单身母亲家暴女儿,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12岁的佳佳目前在江苏省南通市区一所小学读六年级,母亲李平与父亲张剑在她4岁时协议离婚,约定佳佳随母亲共同生活。佳佳的外公外婆不跟母女俩住在一起,但时常会去学校接她放学。

2018年起,外婆刘桂英发现,佳佳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再三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可能就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

20204月的一天,因佳佳背课文没达到要求,李平一气之下将书甩到到女儿头上,佳佳面部、额头都肿了起来。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刘桂英既心疼又气愤,于是找到社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报了警。经公安部门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向李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佳佳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一纸告诫书并没能让李平停止对女儿的暴力行为。20211月,因佳佳没有完成试卷测试,李平用指甲抓伤了佳佳的脸。经公安部门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同属轻微伤。120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向李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佳佳实施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再升级,两次举起锅铲烫伤女儿

315日,李平在家烧饭时抽查她给佳佳布置的提升作业,发现女儿没能完成,一气之下抄起手中炒菜的锅铲打在了佳佳手上。烧热的锅铲直接烫伤了佳佳的手背。

李平实施家暴后,派出所、社区也曾通知孩子的父亲张剑,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但张剑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而且张剑这些年里无固定居所,无法保障佳佳的基本生活。

为了佳佳的健康成长,刘桂英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李平、张剑的监护资格,由自己担任佳佳的监护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崇川法院于322日立案。

该案审理期间,悲剧再次发生。45日,还是因为提升作业没完成,李平拿起烧热的锅铲拍向佳佳,直接烫伤了佳佳的右脸。

 

望女成凤,同一个错误犯三次就要教训

庭审中,李平也承认,大概从佳佳四年级开始,自己确实有体罚女儿的情况,但都是因为学习的问题,目的是为了培养佳佳成才,烫伤女儿也是情急,并非故意。李平称,离婚后的8年里,都是她一个人独立抚养佳佳,其他人未给予任何帮助。因此,她不同意刘桂英要求撤销自己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她认为,孩子跟着外婆只能保证吃饱穿暖,只有自己才能给佳佳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李平给女儿定的目标是考进全国前三或者前五的大学。为此,她在学校课业之外还给佳佳布置了不少提升作业,比如让佳佳做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测试卷,甚至成人高考的卷子。小学六年级的佳佳,已经在她的规划下学习大学本科英语。在李平看来,这是一种教育策略,只要在小学阶段把英语攻下,上了中学就可以集中精力把时间花到其他科目上。

至于动手打佳佳,李平也是从多次说教、女儿屡教不改开始的。法庭上,李平承认,如果同一个错误佳佳犯了三次,她就要教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平作为未成年人佳佳的监护人,本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佳佳,使其健康快乐成长,在面对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学习问题时也应当正确对待,采取理性方式进行教育和引导。但李平在与佳佳共同生活期间,罔顾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在佳佳不能顺利完成其布置的所谓提升作业的情况下,长期对佳佳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佳佳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损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非但没有认识自身错误,规范自身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升级家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剑作为佳佳的另一监护人,在明知女儿被李平多次殴打、全身伤痕累累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佳佳处于危困之中,且当庭表示放弃对佳佳的监护权。鉴于此,李平、张剑已不适合继续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刘桂英申请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佳佳自幼与刘桂英共同生活至五岁,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刘桂英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法院遂对其申请作为佳佳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你们放心,外孙女是我的心头肉,我一定悉心照料,给她更多的关心和爱护。法庭上,刘桂英老人向法官再三保证。当天下午4时半,小学放学。12岁女孩佳佳走出校门,她的外婆刘桂英早已等在那里,从今以后佳佳就要随外婆一起生活了,佳佳说她很开心。

责任编辑:张超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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