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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官调解室】巧调解三笔欠款回归 情理法信任危机解除

发布时间:2023-09-13 17:50:41



  亚布力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于2023年5月成立退休法官调解室,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生活阅历深厚、联系群众紧密的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自退休法官调解室成立以来,已调解案件100余件,达成调解并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的50余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买卖、借款、债务转让牵连不断,法官调解一并解决。近日,亚布力法院化解一起由三笔不同事由欠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苏某和原告孙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12万元的黄豆,但并未当场给付价款。同年,被告欠陈某(第三方)4万元,陈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2022年,被告又向原告借钱10万元。至此,被告共欠原告三笔款项26万元。2023年3月原告向被告行使债权索要三笔欠款,被告提出了还款期限,原告同意到期偿还,但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退休法官张立贵接到此案后,认真梳理案件,考虑到双方为同村村民,且长期相处,有调解可能,决定进行诉前调解。他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张立贵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进行调解。从法理角度,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在欠款到期时,应履行还款义务。从情感角度,大家平时相处较好,原告充分信任被告,在已有欠款的前提下仍然借款给被告,希望被告不要辜负这份信任,及时还款以后才能继续来往。经过法官的一番劝导,被告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最终同意分期还款,双方约定年底前分两次还清。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今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责任编辑:江洋洋    

文章出处:亚布力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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